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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10月底前全国116个城市将发布PM2.5数据

admin 2013-04-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3月28日,环保部发布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国家要求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的449个监测点位,在10月底之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各城市要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
  3月28日,环保部发布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国家要求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的449个监测点位,在10月底之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各城市要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

  环保部表示,近期将协调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

  “与去年一样,中央财政支持金额为5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支持,支持比例分别为40%、60%、80%。”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本报透露。

  拟建40个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

  根据环保部2012年提出的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今年为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第二阶段。

  根据《方案》,第二阶段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为,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其中87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388 个(包括:50个地市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共238个点位;已于2012年开始建设的37个地级城市,共150个点位);29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个。

  对此,环保部解释, 地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所有国控点位,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监测点位。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二阶段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与要求》)进行。

  曾有报道指出,在PM2.5的自动监测技术路线上,振荡天平法监测结果较β射线法偏低15%-17%。北京市环保局监测仪器采用振荡天平法,美国大使馆监测仪器采用β射线法,因此这也是去年北京环保局比美国大使馆监测数据低的原因之一。

  对此,《指标与要求》平息了上述争论。《指标与要求》确定了三种PM2.5的自动监测方法,它们分别是β射线方法仪器加装动态加热系统,β射线方法仪器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加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

  此外,《方案》也提出在2013年,将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但并未公布具体点位。“2013年,我们拟建的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有40个。”前述环保部的官员对本报介绍。

  PM2.5今年不参与空气质量评价

  《方案》也明确了实施的具体时间表。

  在7 月底前,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辖区内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示;8 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作;10 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城市要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根据环保部的安排,2013 年,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

  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项指标,按新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别进行评价。

  2014 年,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实施城市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 和CO等6项指标,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与暂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项指标,按新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别进行评价。

  同时,“十二五”期,省级和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五年整体评价继续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项指标,按新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别进行评价。“但考核依然以老标准为准。”前述环保部官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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